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540号原告周大红,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叶长茂,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红与被告叶长茂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大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潘应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