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民初1108号

籍某1与籍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籍某1,籍某2,籍某1,籍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108号原告籍某1,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永伟,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籍某2,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籍某1与被告籍某2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籍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窦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