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029号
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宁馨苑小区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建安里小区12号楼4单元101号。
被告:马治国,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
被告:付兰珍,女,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治国、付兰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建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杨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