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30号申请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81号。被申请人杨玉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文登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支行诉被申请人杨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杨玉江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乙××号房产(保全价值32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杨玉江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乙××号房产(保全价值3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洪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