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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574号

原告孟令亮诉被告于龙界、孙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令亮,于龙界,孙跃娟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574号

原告:孟令亮,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裴德镇。

被告:于龙界,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被告:孙跃娟,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农大。

原告孟令亮诉被告于龙界、孙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孟令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令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孟令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孟令亮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波

审 判 员  宫照万

人民陪审员  王唯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