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40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罗丹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公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希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栋,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苏州罗丹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