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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刘喜琴与被执行人朱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喜琴,朱月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刘喜琴,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被执行人:朱月娥,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琴与被执行人朱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传发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迟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