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49号。法定代表人熊钢发。被执行人武汉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蔡世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4619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215,895.5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895.54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