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690号
原告:黄明金,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冯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明金与被告冯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金于2017年4月17日以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金撤回对被告冯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明金负担。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