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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690号

黄明金与冯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明金,冯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690号

原告:黄明金,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冯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明金与被告冯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金于2017年4月17日以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金撤回对被告冯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明金负担。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