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熊诗健,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余远斌,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况雯,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熊诗健与被执行人余远斌、况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诗健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征革
审判员 杨安国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