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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139号

熊诗健与余远斌、况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诗健,余远斌,况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熊诗健,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余远斌,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况雯,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熊诗健与被执行人余远斌、况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诗健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征革

审判员  杨安国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