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9民初32号
原告:土旦热加,男,藏族,西藏巴青县拉西镇8村人。
被告:次仁罗加,女,藏族,西藏巴青县拉西镇8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土旦热加与被告次仁罗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土旦热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旦热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旦热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土旦热加负担。
审判员 米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