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473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
被执行人:许云海
被执行人:罗诗惠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5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云海、罗诗惠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许云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冻结,现因案件执行完毕,将被执行人许云海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云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洪国斌
审判员 胡凡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