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53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菊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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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53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菊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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