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264号
原告:胡灵芝,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何陈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许决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胡灵芝与被告何陈和、许决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胡灵芝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何陈和不同意调解,胡灵芝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灵芝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灵芝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