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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谢益民与杨淑欠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益民,杨淑欠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谢益民,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

被执行人:杨淑欠,女,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谢益民与杨淑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2016)陕05民终151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由被执行人杨淑欠与其东邻的责任田边界中线为起点,垂直向西量取6.93米作为其与申请执行人谢益民责任田边界的中线,由被执行人杨淑欠将其侵占的该中线以西的土地返还给申请人谢益民,案件受理费1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淑欠申请再审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马 波

审判员 刘政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