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9074号申请执行人李友礼,男,1958年5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XX,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李友礼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纯义
审 判 员 韩克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孙丙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