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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9074号

李友礼、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友礼,XX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9074号申请执行人李友礼,男,1958年5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XX,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李友礼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纯义

审 判 员  韩克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孙丙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