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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行审115号

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金正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金正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5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住所地:固始县。负责人刘中华。被执行人金正福,男,住宁夏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金正福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金正福主动履行缴纳罚款及滞纳金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撤回申请。

审判长  袁如新

审判员  曹阳阳

审判员  孟凡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