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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338号

王飞与田成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飞,田成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338号

原告:王飞,男,1999年5月15日出生,住延吉市。

法定代理人:王永利,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延吉市。

被告:田成哲,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龙井市。

原告王飞与被告田成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王飞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飞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

审判员  王家姝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