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338号
原告:王飞,男,1999年5月15日出生,住延吉市。
法定代理人:王永利,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延吉市。
被告:田成哲,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龙井市。
原告王飞与被告田成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王飞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飞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
审判员 王家姝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