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5051号
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诗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凤,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朱志宏,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朱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万 青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