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808号
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负责人:刘文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雨轩,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雨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国良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