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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英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伊通万生堂分店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七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苏圣茗、闫士刚、张君、宋春吉、张志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平英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伊通万生堂分店,伊通满族自治县七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苏圣茗,闫士刚,张君,宋春吉,张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英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伊通万生堂分店。

法定代表人:崔丽文,经理。

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七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万臣,经理。

被执行人:苏圣茗,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闫士刚,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君,男,1966年5月26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宋春吉,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志国,男,1981年12月20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郭劲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铁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