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317号
原告:李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高中文化,住宣恩县。
被告:孙显钦,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高中文化,住宣恩县。
被告:李彩凡,女,1963年12月24日,土家族,自由职业,小学文化,住宣恩县。
原告李俊与被告孙显钦、被告李彩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李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俊承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璞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