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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809号

孙德梅与赵喜祥、魏振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德梅,赵喜祥,魏振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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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809号

原告:孙德梅,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告:赵喜祥,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魏振田,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原告孙德梅与被告赵喜祥、魏振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德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张孝伟人民陪���员段成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森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