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77号
原告: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王增智,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喜俊,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岳文峰,男,现住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