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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603号

管新明与吴发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新明,吴发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管新明,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陈永鹏(特别授权),系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发轩,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管新明与吴发轩合同纠纷一案,因管新明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书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雪飞

代理

审判员  郑森林

代理

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