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管新明,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陈永鹏(特别授权),系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发轩,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管新明与吴发轩合同纠纷一案,因管新明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书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雪飞
代理
审判员 郑森林
代理
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