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审第230号
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冰,任大队长。
被执行人:左兵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邓州市。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公交决字[2016]第411381-2900252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6]第411381-2900252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申请执行事项:交纳罚款1500元及加处罚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生效。
审判长 王彦华
审判员 程传阳
审判员 冀 沪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祖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