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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215号

王宪江与屈宝忠、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宪江,屈宝忠,杨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215号

原告:王宪江。

被告:屈宝忠。

被告:杨玉明。本院在审理王宪江诉屈宝忠、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立

审 判 员  冯 伟

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