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215号
原告:王宪江。
被告:屈宝忠。
被告:杨玉明。本院在审理王宪江诉屈宝忠、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立
审 判 员 冯 伟
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