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362号
申请人:丁凤云,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
申请人: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文化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凤云与被申请人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凤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凤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务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