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774号
原告: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新新家苑27号-1-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皓,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景玉,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景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崇仪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 艳
书 记 员 刘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