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执保403号

高某、赵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40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南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