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民特17号
申请人:马某1。
申请人:马某2。
法定代理人:闫广云,女,生于1941年7月15日,汉族,住鹿邑县,系马某1、马某2祖母。
被
申请人:张美霞,女,生于1973年3月14日,汉族,住鹿邑县,系马某1、马某2母亲。申请人马某1、马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1、马某2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美霞失踪。事实与理由:张美霞于2006年3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申请人及家人多次寻找没有音信。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1、马某2提供的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不符合公文的有效格式,且没有说明申请人及家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被申请人失踪情况。因此,申请人马某1、马某2请求宣告张美霞失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马某1、马某2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季禹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