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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17号

孙文超、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文超,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孙文超,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五洲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张秋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定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