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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491号

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亚夏汽配城105号。

法定代表人:彭常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峰,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