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239号罪犯周仲达,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萧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仲达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63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3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仲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缴违法所得。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仲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缴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仲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龚 燕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