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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351号

原告冯国宏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国宏,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351号

原告:冯国宏,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张勇,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冯国宏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冯国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国宏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冯国宏负担。

审 判 员  高 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林爱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