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351号
原告:冯国宏,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张勇,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冯国宏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冯国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国宏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冯国宏负担。
审 判 员 高 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林爱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