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3民初280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80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为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