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724号
原告:樊有成,男,1973年6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
被告:张洪林,男,1971年12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
原告樊有成与被告张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樊有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樊有成负担。
审判员 邓旼旼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俊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