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初228号起诉人罗翠凤,女,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起诉人张军成,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起诉人张艳,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起诉人罗红屏,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起诉人张海丽,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起诉人施愈泓,男,201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本院收到起诉人罗翠凤、张军成、张艳、罗红屏、张海丽、施愈泓的起诉状,请求判决确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需要,违反相关法律,作出的黄府执通(2015)00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执行通知书”)、《上海市强制执行房屋拆迁申请书》(以下简称“拆迁申请书”)违法;黄浦区政府和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区房管局”)强制搬迁起诉人房屋的程序和事实行为违法,侵犯了各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经审查,拆迁申请书系由黄浦区房管局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内容为请求准予执行该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4)004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系由黄浦区政府出具,内容为告知罗翠凤(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黄浦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对拆迁裁决书裁定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所针对的拆迁申请书以及执行通告,系执行行为中的阶段性环节,不具有可诉性。起诉人要求确认强制搬迁的程序和事实行为违法,但该行为系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定所为,因此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罗翠凤、张军成、张艳、罗红屏、张海丽、施愈泓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文蔚
代理
审判员 吴海量
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