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898号申请执行人龙凤娥,女,194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文小平,女,汉族,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龙凤娥与被执行人文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3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文小平偿还申请执行人龙凤娥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14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沈振杰
审判员 胡湘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拥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