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795号
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64295-8),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号(中冀宾馆13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惠宏,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惠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志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子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