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306号
原告:勐腊县勐哈光兵摩托修理店。经营场所勐哈街道。经营者翟光兵,男,1977年10月11日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现住勐腊县。
被告:赵建勇,男,1991年5月20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现住勐腊县。
原告勐腊县勐哈光兵摩托修理店与被告赵建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勐腊县勐哈光兵摩托修理店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勐腊县勐哈光兵摩托修理店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勐腊县勐哈光兵摩托修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勐腊县勐哈光兵摩托修理店负担。
审判员 徐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