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822执369号本院在执行凌海燕与江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厚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江厚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玉函 来源:百度“”
江厚军纳入失信决定书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822执369号本院在执行凌海燕与江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厚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江厚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玉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