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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657号之二

尤行富、韩简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行富,韩简溪,王美英,林炳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6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尤行富,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韩简溪,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王美英,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林炳顺,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1103民初1060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韩简溪银行存款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王美英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红斌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余少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