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6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尤行富,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韩简溪,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王美英,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林炳顺,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1103民初1060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韩简溪银行存款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王美英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红斌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余少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