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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360号之一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袁彦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袁彦民,吕兰锋,吕兰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

负责人:訾敬山,行长。

被执行人:袁彦民,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吕兰锋,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吕兰康,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彦民、吕兰锋、吕兰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彦民、吕兰锋、吕兰康、吕兰康之妻刘丽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