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
负责人:訾敬山,行长。
被执行人:袁彦民,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吕兰锋,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吕兰康,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彦民、吕兰锋、吕兰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彦民、吕兰锋、吕兰康、吕兰康之妻刘丽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