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9执907号

张国权与丁青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权,丁青华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权,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

被执行人:丁青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张国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丁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国权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青华给付借款本金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青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国权以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文阁

代理

审判员  马跃雷

代理

审判员  高延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