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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执1661号

杨光元与袁爱平、唐万胜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02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光元,唐万胜,袁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3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元,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唐万胜,男,1968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袁万平,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杨光元依照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依据(2016)渝0243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唐万胜、袁万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万胜、袁万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唐万胜、袁万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9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17元、执行费124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工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杨光元未提供二被执行人准确的财产状况,且同意暂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万胜、袁万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本案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43执16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二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勇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