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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财保30号

林伟、潘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伟,潘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30号申请人林伟。被申请人潘睿。

申请人林伟与被申请人潘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睿持有的某限公司49%的股权,价值2,500,000元。申请人林伟、担保人郑某某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潘睿持有的某公司49%的股权,上述保全标的价值限额2,5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林伟及担保人郑某某所有(登记在申请人林伟名下)的武汉市江汉区新世纪都市花园一期X栋X单元XXX号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商XXXX)第XXX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