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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3062号

陈学卫与黄喜林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学卫,黄喜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3062号

申请执行人:陈学卫,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喜林,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学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喜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喜林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石旭凡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屈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