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434号
原告: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
被告:罗辉,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3月22日,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