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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定民初字第242-1号

周英与常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英,常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定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周英,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常水,男,1971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与被告常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于2017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周英负担。

审判员  祖银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